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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