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卖家的原因导致产权证逾期办理的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逾期办证能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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