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处理申请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
(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
(三)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人;
(四)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
(五)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
(六)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四十条
医疗事故争议如何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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