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其他证据。自然人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当其他证据与出生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不一致的,以其他证据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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