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及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严重的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处置危废两高司法解释
普法屋
人气:2.3W
猜你喜欢
- 12021年第1期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有多少辆车 2021年第1期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竞价时间
- 2两高滥用职权司法解释
- 3秉公执法的意思解释
- 4两高寻衅滋事司法解释
- 5excel快捷设置行高两个方法
- 6两高关于毒品司法解释
- 7两高自首立功司法解释
- 8两高环境污染司法解释
- 9两高挪用公款司法解释
- 10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刑法解释是什么
- 11两高放火犯罪司法解释
- 12两高关于扒窃司法解释
- 13高太后如何废除新法 司马光为何推翻王安石变法?
- 14两高聚众斗殴司法解释
- 15两高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 16两高强迫交易司法解释
- 17两高关于赌博司法解释
- 18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刑法解释是什么
- 19两高司法解释虚假诉讼
- 20非法拘禁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