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玩忽职守案件中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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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处理玩忽职守案件中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在处理玩忽职守案件中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1、尊重事实。刑事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及其亲属身份或地位、特殊性,以及对法律的理解不一定透彻,往往在陈述案件事实时不一定能客观、全面地表达,作为律师要全面地分析问题,多与办案单位接触,争取对全案有全面的了解。

2、不能对案件结果有承诺,但可以分析案件处理的几种情况,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

3、对案件的走向要有清晰的认识,多与当事人及其亲属沟通,要站在律师解度,帮助当事人及其亲属分析问题,不能误导当事人及其亲属,要让他们少走弯路,这一点对很重要。

4、做好出庭前准备工作,可以跟检察官、法官交流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但一定客观,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于法有据。

5、所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亲属的谅解很重要,另外,刑事案件中要注意当事人的刑事年龄、是否有自首(或可以视同自首的几种情况)以及立功,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注意表达方式和适用的场合),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危害性、再犯的可能性等;

二、玩忽职守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刑事案件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玩忽职守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还有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都是共同参与者,不同的参与者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也是不一样的。不过,关于玩忽职守行为,目前还存在着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犯罪主体的认定还不够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