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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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贪污或受贿数额较大标准:3万元-20万元。
2、贪污或受贿数额巨大标准,20万元-300万元。
3、贪污或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万元以上。
贪污或受贿情节认定标准。
较重情节:
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