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立案标准为: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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