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
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同时该规定第八十六条还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因此,调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强迫双方违背个人意志达成协议。
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能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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