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胎休假政策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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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胎休假政策有哪些规定

三胎休假政策有哪些规定

三胎休假政策的规定有如果女职工生育三胎的话,那么可以享受一百二十八天的长假,如果生育多胎的,可以增加三十天的产假。根据国家最新生育政策规定,优化生育政策,开放三孩政策,职员生育三孩的,可以享受产假等待遇。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三胎的产假有128天以上。普通生育假98天,生育多三胞胎的,增加产假30天(如遇难产,再增加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待遇由: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3、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4、生育津贴,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5、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二、可申请生第三个孩子的情形

条例》规定,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明确再生育审批程序

符合《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审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审核、审批各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而且,审批期限不包括病残儿医学鉴定时间。对批准生育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生育证》;对不予批准生育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可以申请生三胎的情形有再婚夫妻前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了一个子女,可以再进行生育第三胎。再生育审批需要到街道办卫生处和计划生育机构进行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够进行生育,否则会进行相关的罚款。